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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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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27
    容:
    一、增訂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抽查,理由同第二點說明 二、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 簽證,爰酌作文字修正。
  • 12.
    題:
    修正「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8
    容: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 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 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
  • 13.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 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相關水土保持法規規定。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本契約雙方適用與準用下列法令: (一)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14.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農業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 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 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農業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 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 類標準辦理,
  • 15.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作業方式」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四、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或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 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 四、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或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 集居聚落應達五十戶或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應依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條規定辦理,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應依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條規定辦理,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農民集居聚落符合農村 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 八條第三款情形,且非 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 農業區、
  • 16.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三、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以及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經管 機關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轉 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產、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 17.
    題:
    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5
    容: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本法第 十八條、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擬定之長 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應依本部訂定之格式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 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依本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規定擬定之長 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 盤檢討,應依本部訂定 之格式(如附件)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 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依本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二十條規定擬定 之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及其通盤檢討,應依 本會訂定之格式(如 附件)
  • 1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01
    容:
    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 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同意者,應符合個資法第七條、個資 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方式。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 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 規定經當事人同意者, 應符合個資法第七條、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 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 之方式。本局及各分局依個資 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 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 規定經當事人同意者, 應符合個資法第七條、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 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 之方式。
  • 19.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31
    容: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 用, 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 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 20.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3-13
    容:
    三、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 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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