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6
依照
排序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七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 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 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 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如是,應依水利法、水利法施行 細則、地下水管制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已取得合法 水源證明。
  • 2.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7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 3.
    題: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如是,應依水利法、水利法施行細則、地下水管制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已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08 水利法施行細則 ..........................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 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 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 308 水利法施行細則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278 水利法施行細則...........................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 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 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 294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訂 定發布同日施行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 下列情形之一: 水利法施行細則 295 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 除者,第十七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 296 水利法施行細則 臨時使用權者,於其臨時使用權期限 內,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項所定需興 一、 二、所行拆除、 第 七 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 第 八 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外,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如是,應 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或已取得合 法水源證明。 其他 (請依需求及個案情形衡酌增列) 審核單位 承 辦 人 科長 局(
  • 8.
    題:
    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工作參考手冊【出版年份97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利法施行細則 3.河川管理辦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水污染防治法實行細則 6.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28 水利法施行細則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訂 定發布同日施行改造或拆 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 水利法施行細則 329 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 利建造物核准之人;即自行停止使用或由利害關係人報請 330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停止之。權或本法第四十四條臨時用水 登記之申請,其申請之先後順序,按 水利法施行細則 331 主管機關實際收受登記申請書之年、照之年、月、日外,其餘記載事 332 水利法施行細則 項均應與原狀、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