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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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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各項財產申報作業均請臺端自行向稅務、地政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逐筆查調後據實申報,如地政機關、交通監 理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以及投資之事業等,分別查明「申報(基準)日」 當日之所有財產狀況, 存款 一、 至開立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 農會、漁會、信託投資公司等)商品(包括連動債),以投資金申報,或向金融 機構查詢。黃金存摺,可向金融機構查詢。 三、 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可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證書, 依記載內容填寫。
  • 2.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申報表-存款 存款-存放機構選單 金融機構總行、金融機構分行可使用下拉選單或模糊查詢進 行輸入,也可選擇自行輸入。債券買賣機關選單 填寫債券買賣機構,按【機構選單】,透過下拉選單方式選 擇金融機構類別、總行以及分行或選擇類別後,透過模糊查 申報表-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受託投資機構,按【機構選單】,透過 下拉選單方式選擇金融機構的類別、總行以及分行或在類別 選擇後,透過模糊 申報表-有價證券(如地政機關、交通監理 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以及投資之事業等,分別查明「申報(基準)日」當日 之所有財產狀況,
  • 3.
    題: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選擇上開與新制相同之代付銀行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或另洽其他金融機構委託辦理。於舊制年資之退撫給與,請依主管機關簽立專戶代付合約之金融機構填寫。 領受人員資料 最後服務 機關學校 身分別 公務人員 於舊制年資之退撫給與,請依主管機關簽立專戶代付合約之金融機構填寫。 領受人員資料 最後服務 機關學校 身分別  公務人員於舊制年資之退撫 給與,請依主管機關簽立專戶代付合約之金融機構填寫。 領受人員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 ※說明: 1.
  • 4.
    題: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日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指定撥款金融機構 或郵局之名稱及帳號 異動資料 姓 名 月 日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指定撥款金融機構 或郵局之名稱及帳號 填 表 人 (簽名蓋章) 備註:月 日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指定撥款金融機構 或郵局之名稱及帳號 異動資料 姓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月 日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指定撥款金融機構 或郵局之名稱及帳號 填 表 人 (簽名蓋章) 月 日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指定撥款金融機構 或郵局之名稱及帳號 異動資料 姓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5.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這期間國內產、官、學界廣泛討論及兯聽會輿論的批判、鼓吹,多 所建言、各擁其好,其中牽涉農民權益、農業金融機構債權、產業財團利益等等, 過程上只有政治角刂,反而模糊農地政策的焦點。
  • 6.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自112年9月16日起,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產申報定期申報已得透過申報人及其 配偶同意授權,利用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政府機關、金融 機構及保險公司等,取得申報人本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每年度11月1日之財產資料,利用法務部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向介接機關(內政部地政司、交通部路政司、各金融機構、各保險公司、各證券公司等,詳如系統授權頁面附表)取得申報人、104年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已得透過申報人及其 配偶同意授權,利用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政府機關、金融 機構及保險公司等,取得申報人本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每年度11月1日之財產資料,
  • 7.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13 條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 8.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在其權限範圍內,對銀行和非銀行之金融機構,包括對 辦理資金或價值轉移等常規或非常規業務之自然人或法要求匯款業務機構 等相關之金融機構: (a)在電子資金移轉文件和相關電文中,依其國家法律鼓勵其國家 偵查和檢察機關與私部門實體,特別是與金融機構之間, 就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涉及之事項進行合作。約國均應依其國家 法律採取必要措施,要求其管轄範圍內之金融機構確認客 戶身分,並採取合理之步驟,以確定存入大額資金帳戶之交易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不得解 釋為妨礙或禁止金融機構與任何合法客戶之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