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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      會計、審計、
  • 2.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 十一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建築管 理業務,指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 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
  • 3.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及部隊 上校編階以上 之主官、副主 官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 機構、各級公立學 校、軍警院校、矯 正學校及附屬機構 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 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 殊,經行政院會 同主管府、院核 定適用本法之人 員 依法代理執行12類公職人員職務
  • 4.
    題: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指依建築 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 報及處理等業務。
  • 5.
    題:
    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等..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並自108年7月1日起...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 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各級 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 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 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6.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 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1此部分所說明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內容均為2015年9月4日完成修正前之規定。
  • 7.
    題:
    101年度「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效能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依法指定的山坡地開始實施局部的建築管理。 參、 計畫管制期 各地方政府開始實施土地使用編定,到民國七十二年通過「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 法」(民國九十二年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前,對已完成用地編定的區域進行 計畫管制。 肆、 全面管制期 從「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制訂公布,到民國七十九年第一次修正稱為全面管制期, 最大特色係將開發許可制的精髓融入山坡地的建築管理
  • 8.
    題:
    「你越位了嗎?小心領到紅黃牌!」 防貪指引手冊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而本署於民國112年9月20日 自內政部營建署改制,為我國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 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 工程等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引導本署同仁執行業務 時能遵循法規及公務倫理,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 9.
    題: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 10.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8 條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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