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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A:申報人可在申報財產前,向所有財產資料之主管機關,如地政機關、交通監 理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以及投資之事業等,分別查明「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 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 (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包括新臺幣、外幣(匯)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 信託資金,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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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1
- 內容:
- 本次公開抽籤作業於114年2月10日下午2時35分本署第2次主管會報辦理,由李署長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自113年度受理之72名申報人中,抽選實質審查8名及前後年度比對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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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內容: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 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單位主管熟稔採購需求,且經常受指派擔任業管單 位採購案內聘評選委員,不肖廠商易投其所好, 定期檢討調整內聘委員名單,單位主管應避免擔任 業管單位採購案內聘評選委員;另落實業務輪調機 制, 主管人員應落實員工平時考核,遇有不適任者,立 即簽報調整職務,平日留意屬員生活息性及私領域 往來情況,本案履約管理措施長期僅安排監工人員自行負責, 機關未責成所屬主管進行督導作為,未給予正確行 政指導及適時監督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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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 (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申報人可在申報財產前,向所有財產資料之主管機關,如地政機關、交通監理 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以及投資之事業等,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 信託資金,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府、院另行訂 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綜 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 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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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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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指由 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 管機關依法設立、附設之學校。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法令 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 三款之情事;其屬上開但書第三款所定禁止其補助 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 意補助者,並應具體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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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代表政府 或公股之董監事及採購、政風、會計主管仍有本法適用。 (2)新增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 (3)另本會暨所屬機關各級原應財產申報之簡任主管,除另擔任或具備 前開(1)、(2)身分外,爰不再屬新法修正後公職人員範疇。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 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 殊,經行政院會 同主管府、院核 定適用本法之人 員 依法代理執行12類公職人員職務 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亦適用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亦有適用 關係人 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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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 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14Ⅲ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3 借貸、邀集 或參加合 會、擔任財 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 §16Ⅰ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應知會政風機構§ 16Ⅰ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 邀請,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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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至於舊制退撫給與部分,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另決定是否選擇上開與新制相同之代付銀行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 年 月 日 人事主管: 機關首長: 備註:本證明書由舊制退撫給與之發放機關人事單位填寫,並經機關人事主管及首長用印證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或第一商業銀行;於舊制年資之退撫給與,請依主管機關簽立專戶代付合約之金融機構填寫。 電 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主管: 機關首長: 備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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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請依規定檢證送請亡故人員原服務機關學校遞轉各該主管機關(軍職人 員則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轉送原核定退伍之請依規定檢證送請亡故人員原服務機關學校遞轉各該主管機關(軍職人員則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轉送原核定退伍之人事請依規定檢證送請亡故人員原服務機關學校遞轉各該主管機關(軍職人員則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轉送原核定退伍之人事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 定之。是為落實本法上開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 第三條 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就主管業 務範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司法院:領受人有無涉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