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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 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 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 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 七、露營設施最大設置面積以休閒農 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為限, 且不得超過二千平方公尺。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 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二公 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 頃者,應以五公頃為限。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 積後,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 列原因,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 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 面積後,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 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 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 以下列原因,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 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 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
  • 4.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免列入總樓地板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 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 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 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 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 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 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 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 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 者,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七、露營設施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農 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為 限,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前項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 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五,並以二公頃 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 者,得以五公頃為限。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 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 積後,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 列原因,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