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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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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 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 者。 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 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 第五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 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 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 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 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 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 者。 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 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 土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 土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於查定結果公告前,依法劃編或 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 土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於查定結果公告前,依法劃編或 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 第六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 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 存在有墳墓,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 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 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 業使用者。 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 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 業使用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 稱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於 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作、惟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 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 使用,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指土地所有權 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 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 者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 稱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於 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作、惟 查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 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 地」,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 使用,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有 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 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 為準。第六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 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 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查 定當時一筆土地面積達 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 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 範圍之土地」。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 如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 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 項劃編或編定為準。更正查定處理時,一筆土 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 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 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 9.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資料來源:
    單一窗口表單下載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限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者,無須辦理查定。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 ( 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2 現況為供農業使用者 土地管理機關依權責確認土地現況為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 2 現況為供農業使用者 土地管理機關依權責確認土地現況為供 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