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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 理。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 理。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 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 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 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 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