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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 範圍,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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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 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 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係指國有 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 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 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 國有、直轄市有、縣 (市) 有或鄉 (鎮、市) 有之山坡地。 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 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視需要分期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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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 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 三、農村再生發展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 八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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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2-1 一、計畫初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2-5 四、後續管理階段(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 附1-1 附2、 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諮詢會議函 附1-2 附3、 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送○○社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諮詢會議 紀錄函 . 附1-4 附5、 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聽會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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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 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 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3 山坡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查定為宜林地,不受 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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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 範圍,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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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便於管理,依據農塘所在縣市(或直轄市)、鄉鎮 市區、村里、集水區及流水號(農塘數量)其編碼格式說明如下: 編碼 縣市 (或直轄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集水區 流水號 範例 J(縣市(或直轄市):係指農塘座落之縣市。若農塘區位有跨縣 市時,依據蓄水面積佔比較大之區位縣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林務局及 水土保持局為主機關;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屬 各單位為執行機關。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 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平時之巡查、養護、管理工作;但 如有破損待加強維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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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 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 範圍,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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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國有林事業區、 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 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 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劃定範圍,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 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之地區。開發社區或其 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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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 資料來源:
- 單一窗口表單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限非直轄市,位於直轄市之土地請逕洽各直轄市政府。2.限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者,無須辦理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