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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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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壹、目的一、為利本署各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野溪清疏,暢通野溪水流,避免造成災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特訂定本作業要點貳、清疏之定義及時機二、本作業要點所稱清疏,包含清淤及疏通。
  • 4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各項水土保持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第一章 總則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劃一各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要點。二、工期分為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等三種。
  • 4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設置目的)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督導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特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4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4-27
    容: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工作之推動,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項目(以下簡稱補助項目),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補助基準)
  • 4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開發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3-07
    容: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山坡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貸款逾期案件,訂定本作業規範。二、凡逾期放款具備「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四點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貸款經辦機構應向本署申請轉銷呆帳。
  • 4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共通性資料欄位編碼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0-06-11
    容:
    一、目的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資料有效整合、加值、共享之目標,以及提升資料交換使用之效率及便利性,透過開放資料之盤點、清查,並參考政府既有領域資料或相關標準,以利資料流通交換與介接,特訂定本規範。
  • 4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管理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0-06-11
    容: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與推動本署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之建置、取得、更新、管理及流通供應作業,以達有效管理資料及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48.
    題: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0-03-12
    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農村好物,建立其管理機制,並規範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使用方式,俾利識別,特訂定本規範。
  • 4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11-15
    容: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水土保持積極性「預防管理」和在地化「自我管理」理念,自九十四年起結合社會資源、擴大民間參與,以主動、積極態度,提供民眾優質的免費諮詢及技術服務,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
  • 50.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05-16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於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者,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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