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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4-10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五點) 為兼顧同仁健康權,新增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如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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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 司法、警務機關、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 因公務需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製 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配合第六點明定本署內部單位、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因公 務需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 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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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二)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1.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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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騷擾及提供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本署接獲申訴事件時,將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先行確認釐清案件適用法規,不具受理申訴調查權限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十二、本署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2.避免報復情事。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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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九)在本署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十)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物品,如經勸導未在規定期限內移除者, (九)在本署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十)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物品,如 經勸導未在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九)在本署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 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十)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整潔,不得 在停車場放置物品,如經勸導 未在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 為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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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第 十一 條 當事人變更、死亡或法人格消滅 契約存續期間,若乙方欲轉讓本契約予他人,條 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 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 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契約份數 本契約1式4份,正本2份、副本2份,經各方當事人簽章 後生效,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第 十三 條 當事人變更、死亡或法人格消滅 契約存續期間,若乙方欲轉讓本契約予他人,除因不可抗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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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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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依第三項規定構成補償原因之損失,係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所作成之處分或命令所造成者,都道府縣知事管轄之都道 府縣得要求造成該當理由之當事人負擔該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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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並由資訊科負責列冊,辦理下列事項:(一)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簽十、 本署及各分署蒐集當事人個資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機關或單位名稱。(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資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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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兩性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申訴決定應載明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辦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十、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十一、參與調查、處理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