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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指住宅興建、住宅修繕及庭院改善。前項住宅應以農村社區供居住之合法建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第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四、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但不包含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一、住宅興建:興建之設計、材料及施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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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四、 規劃單位於規劃區辦理規劃時,有二十戶以上願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如附件)由規劃單位之專業建築師設計者,給予補助住宅設計費。五、 新建、改建及增建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之規定興建者,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台幣廿萬元建造費,整修者,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修費第九條 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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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一、本作業程序係依據﹁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中就有關農村聚落住宅興建之設計、新建、改建、增建及整修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等予以補充規定。二、住宅興建設計費之補助標準、申領條件及申請程序如下:(一)住宅興建設計費補助標準:興建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四百元,變更設計者不再追加減補助金額(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