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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第四十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 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 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 容之土地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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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 第四十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 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 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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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 第四十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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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 第四十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 建計畫,由鄉 (鎮、市、區) 公所整 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 (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 (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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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第四十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 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 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 容之土地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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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 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 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第四十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 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 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 容之土地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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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 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 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 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 縣(市)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 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 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於山坡地保育區、 第四十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 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 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 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