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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 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 組織代表提出。個別宅院位於原住 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 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 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 者。 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 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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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 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 組織代表提出。個別宅院位於原住 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 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 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 者。 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 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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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 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 組織代表提出。個別宅院位於原住 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 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 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 者。 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 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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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 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 組織代表提出。個別宅院位於原住 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 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 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 者。 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 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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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以上住宅單位共同 申請,並委託社區組織代表提出。但個別宅院位於原 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五個以上住宅 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 且有出入通路者。 第 四 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 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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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 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 組織代表提出。個別宅院位於原住 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 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 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 者。 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 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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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 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 組織代表提出。個別宅院位於原住 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 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 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 者。 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 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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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 個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 社區組織代表提出。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 申請應為五個以上住宅單位。 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及 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者。 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 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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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造執照或免建造執照相關證明文件之合法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於取得使用執照始得發放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建每一住宅單位須符合條件如下:(一)住宅單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通路者。獨棟建築物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雙併或連棟式建築,每棟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三)公寓式住宅部分,每幢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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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組織代表提出。但個別宅院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五個以上住宅單位。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者。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