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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 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 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 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 物。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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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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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 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 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 物。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 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 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 物。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第二十三條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