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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四條 前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指定水土保持方式)第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者,
  • 82.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於一百零九年五月 十三日之修正,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執行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作 業,係以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或尚未劃定使用分區之土地為對象, 爰修正本標準,俾利規範一致性。
  • 83.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 (市) 有或鄉(鎮、市)有之山坡地。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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