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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含弱勢族群),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核更新,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彙整確認鄉(鎮、市、區)公所完成情形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業部及原民會。 避難收容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考量交通特性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完成避難收容處所之相關設施及生活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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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四、統一申請窗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五、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軟體及硬體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每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年度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落實農村社區總體營造之精神,由下而上的社區自主提案,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確實轉知轄內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機關附件二/PDF檔)併同相關附件,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審核機制:(採二階段審查)(一)初審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包括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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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三、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省(直轄市)、縣、鄉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省(直轄市)、縣、鄉道外之其他道路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鐵路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省(直轄市)、縣、鄉道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國道、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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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6-10
- 內容:
- (二) 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縣市政府函報本署所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 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各分 局(以下簡稱分局)審定 後,由分局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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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31
- 內容:
- (如附表一/PDF檔)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後,填列「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補助申請名冊」(如附表二/PDF檔)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申請人於農舍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補助款。(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一條訂定之農舍標準圖。集村興建農舍公共設施補助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表三/PDF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實地勘查核定後,函報水土保持局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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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三、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村水保署分署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台灣地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村水保署分署同意輔導者。市)民代表會(或市議會)審議通過報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二)公共設施興建委員會: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執行機關審核,理由同第一點修正說明 三、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村水保署分署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 三、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水土保持局分局為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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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2-31
- 內容:
-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一、直轄市 組(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一、坡地金育獎:(一) 直轄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 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 人員之敘獎:一、坡地金育獎:(一)直轄市組:第一 名,最高記一大 功;第二名,最 高記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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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三)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住屋受災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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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19
- 內容:
-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 至高頻時間○.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 播媒體即時播報。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 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 媒體即時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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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8-30
- 內容:
- 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回報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由相關計畫經費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辦理。由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指派協調人員,偕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事宜。五、支援作業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通知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 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農業部 (以下簡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