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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八、規劃單位因考量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術或地方文化特性設計之農宅式樣,經執行機關認可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或採用指定農宅設計式樣者,得不適用第七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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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三、申請單位資格:(一)「簡易型」:十三、經費核撥及核銷:(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3. 屬原住民重點部落。4.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者(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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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依本法第六條前段及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依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六、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製作六份(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增加),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審核;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檢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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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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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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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列為補助計畫自籌款項;有賸餘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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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如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本署人員除可依第 五點申訴管道申訴外, 如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 之適用或準用對象,亦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申訴。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 時,本局人員除可依第 五點申訴管道申訴外, 如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 之適用或準用對象,亦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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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由會報召集人指定 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與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 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 害應變指揮事宜。由會報召集人指定 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與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 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 害應變指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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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等,依「農 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等,依「農 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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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1
- 內容:
- 各組室 (以下簡稱各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分署分署長兼任。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應由單位主管及分署長指派適當人員一人,擔任資訊聯繫窗口,負責資訊業務宣導暨本小組協調聯繫事宜。各組室 (以下簡稱各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分署 分署長兼任。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 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應由單位主管及分署長指派適當 人員一人,擔任資訊聯繫窗口,負責資訊業務宣導暨本小 組協調聯繫事宜。副召 集人、總工程司、六位 業務單位主管、四位幕 主任秘書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署總工程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