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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所訂立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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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三)申請開發區內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暫停開發申請之期限尚未屆滿者。(四)申請開發區內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處罰,前項水土保持計畫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一份函送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水土保持規劃書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定者,應將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函送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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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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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形。(二)設置地點: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接近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或其他適當之地點, 先遣小組:應變中心得視災害狀況派員前往受災直轄市、縣(市),並視需要通知其他參與機關(單位)派員前往。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 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 轄市、縣(市)政府民生 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 情形。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 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 轄市、縣(市)政府民生 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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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勘查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署: 分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ˍ 勘查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本署: 分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31戶以上其他ˍˍˍˍ 勘查 單位 及會勘 人員 本署: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應含在地組織團31戶以上其他ˍˍˍˍ 勘查 單位 及會勘 人員 本署: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陳情人、需求單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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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以下簡稱農委會)所屬機關、大專院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等(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時有所遵(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其申請項目及補助金額得準用「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農村再生區域產業輔導示範計畫」規定辦理,個別計畫經費及工作項目經本局同意辦理後,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局審核,農民團體由分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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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增或位置、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填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災害勘查後視需要提報,或本 署主動進行新增及調整之調查評估。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 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 增或位置、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 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 填具「直轄市、縣(市) 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 式及時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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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使用同意書或撥用後土地登記謄本,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鄉(鎮、(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受本署暨所屬分署補助興建者。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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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一、農業部為使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得以依循一致之標準作業程序,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規劃過程及發展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辦理審查小組會議時儘量同時辦理實地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監督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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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代表或協助爭議處理之機關或人員(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署所屬各分署、四、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程序:(一)農村社區完成社區公約公開閱覽及社區公約制定會議程序後,社區組織代表完成自我檢核後,即可按格式製作送社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書(如附件九)。(三)社區組織代表製作完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書後,應連同社區自我檢核表一併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