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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網路上所列建議名單中遴選,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投標須知及評選須知之內容應參酌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本署得視實際需求調整範本文件並訂定相關檢核表及注意事項。填報落後案件每二週彙整統計以e-mail寄送各單位主管。三十二、廠商應於期末簡報後依相關意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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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14
- 內容:
- 八、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及主辦機關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主辦機關將不定期派員抽查工程施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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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8-30
- 內容:
-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三、支援項目:(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有發生之虞勘查人員確認屬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主管業務範圍,並依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施工單價核定經費後, (二)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三、支援項目: (一)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有發生勘 查人員確認屬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主管業務範 圍,並依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施工單價核定經費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二、支援時機: (一)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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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第三條 農村聚落重建辦理機關及團體如下: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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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在無明顯品質不佳下,採隨機取樣或指定取樣(由主管或抽驗人員指定抽驗位置),每次鑽心取樣至少應有一組(在十平方公尺範圍內取三個試體)機關首長或經機關首長授權由主辦課長(不含)以上層級之主管代為決行】 缺失改善照片表 工程名稱: 說明: (缺失情形)機關首長或經機關首長授權由主辦課長(不含)以上層級之主管代為決行】 缺失改善照片表 工程名稱: 說明: (缺失情形)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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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並分別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審查結果簽報農委會主任獲補助之申請單位,經費開支及核銷應按農委會主管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表及完工驗收資料或活動成果資料,送農委會各主管業務單位備查,逾期未報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一)為掌握計畫進度,執行期間農委會各主管業務單位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當地政府機關前往訪視評鑑,同意部分修正後提送 理由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主辦人: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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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倘若超出單車道農路規範時,應從其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規定辦理。八、農路主管機關許可山坡地修築農路時,應依所訂定之農路各級設計規範確實審核並檢視完備之相關文件。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不得先行施工。十、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核可於山坡地修建公路系統以外之道路時,應依其訂定之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其未訂有設計規範者,應依本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從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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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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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挖)土機作業服務,應填具「推(挖)土機作業申請書」,並檢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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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 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 關;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與 管理,以本會為主管機 關;林務局及水土保持 局為主辦機關;直轄 市、各縣(市)政府及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 屬各單位為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