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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韌性坡地措施新增水砂溢淹緩衝區選項,係配合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六○八內容修正辦理。副分署長 分署長 一、韌性坡地措施新增水砂溢淹緩衝區選項,係配合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六○八內容修正辦理。 副分署長 分署長 一、韌性坡地措施新增水砂溢淹緩衝區選項,係配合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六○八內容修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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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邀集補助機關(單位)、法規會、會計室、政風室之主管及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共同審查之,並邀集補助機關(單位)、法規會、會計室、政風室之主管及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共同審查之,其審查結果並應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他核銷注意事項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茲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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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政府首長核可後,據以核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函知申請單位;評定為C等級者,(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十一、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作業流程:(審查作業程序如附件五)由水土保持局依據審查結果及經費額度,報請核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函知申請單位、各農村再生促進會,以執行實質建設計畫。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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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三) 本小組成立時置輪值主管一人,由本署臺北辦公室以外之相關業務組科長兼任, 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一人、保育治理組一人、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與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共二人。 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二人、保育治理組二人、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與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共三人。並配合情資研判會議之召開,說明本署主管業務之各項應變資訊等。2. 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之幕僚人 減災監測組:辦理主管之災害應變、災情通報及聯繫與處置結果彙整、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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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單位於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一)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減災監測組。(五) 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後實施。(二) 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表一),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水土保持天然災害查報單」(表二)填報查證,以電話通報本署災害主管單位、相關分署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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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三、申請單位資格:觀總顧問協助府內幕僚單位邀集學者專家、府內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合計至少7人組成,學者專家連同景觀總顧問之審查委員人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環境景觀面向各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共同組成聯審小組。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環境景觀面向各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組成聯審小組,聽取縣(市)政府簡報,並依據附表一之評分項目辦理複審,受補助單位各項經費之處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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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民眾疏散避難與收容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請求協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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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經費核撥及核銷:(一)獲補助之申請單位,各項經費之處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實際執行機關須為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委由本局工程所負責執行,工程類別並依本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本局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本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工務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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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之分工如下:一、在直轄巿或縣(巿)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巿)行政區域者,由水土保持計畫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再分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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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10-30
- 內容:
- 十三、工友平時獎懲由各組、室主管於事實發生後,隨時簽送秘書室彙簽請首長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