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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一節 山坡地保育政策 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範圍,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 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合於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及「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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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山坡地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 1 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劃定範圍, 水土保持法所稱山坡地 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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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山坡 地土地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 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之查定,山坡地 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 於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稱之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及經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 需要,六條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 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 加強保育地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