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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除,應於變更或解除生效後,將該國家機密原有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以雙線劃除,並於左右兩側或其他明顯之處,註記下列各款事項:一、解除機密或變更後之新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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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11 條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