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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及契約規定應辦理事項(由機關概列主要構造物),於指示期限內進場施作,並於施工期限內完成指示事項(以下稱個案工程)。廠商如未依照個案工程派工單所定施工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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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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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畫之實施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其 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 酌予展延。依水土保 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 施工期限。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 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第二百零四條 (施工期限) 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其種類及規模 訂定合理之施工期限,其每期不得超過 十二個月。變 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 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 與原工程施工期限對照表)、變更 設計預算詳細表(包括稅什費按 契約比例計算)、增減數量計算 表、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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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5
- 內容:
- 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與原工程施工期限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包括稅什費按契約比例計算)、增減數量計算表、新增項目單 價分析表、變更設計圖(在原設計藍圖用紅色筆繪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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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1
- 內容:
- 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四) 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四) 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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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核發 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 期限。 整地排水施工,因故未能於核定 期限內完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 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申領整地 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或未於第三項所 定施工期限或前項展延期限內完工 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原 核定整地排水計畫,施或緊急防災計 畫之實施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其 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 酌予展延。依水土保 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 施工期限。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 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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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畫之實施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其 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 酌予展延。依水土保 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 施工期限。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 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 工期限,並檢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者,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核可函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 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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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水土保 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 施工期限。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 管機關規定之或緊急防災計 畫之實施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其 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 酌予展延。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 工期限,並檢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者,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核可函 (二) 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 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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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驗苗 苗木品質直接影響植生綠化效果的速度及成效,目前坊間苗木的取得,多 以標購的方式包含於植生工程或景觀工程中,經常為了遷就苗木市場現況 或施工期限無法取得理想質優的樹種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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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畫之實施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其 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 酌予展延。依水土保 持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核定之 施工期限。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 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 工期限,並檢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者,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核可函 (二)預定施工期限。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 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