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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 稱:)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 約為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 ○○日起年(需至少5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稱: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年(需至少5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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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13.規劃報告。 14.其他與規劃有關之技術服務: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13.規劃報告。 14.其他與規劃有關之技術服務: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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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興(整)建作為 (設施名稱: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設施使用面積計 平方公尺,建物/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11 4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註:同意使用期間須至少10年,且以不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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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9
- 內容:
- 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興(整)建作為 (設施名稱: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設施使用面積計 平方公尺,建物/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11 4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註:同意使用期間須至少10年,且以不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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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經本署取消田媽媽品牌經營之資格者,2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 請,且應於1個月內自行拆除「田媽媽」形象看板及所有服務 識別標誌,政府補助之設備亦依使用期限妥善處理,違者暫停3 年申請本署相關輔導計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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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縣/市 鄉鎮 市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持分與面積 (m 2 ) 休閒農業設施 (請逐項單列) 使用執照號碼 同意使用 期限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立同意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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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 用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約 年(至 年 0 月 日)修建或 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土地使用期限自 1 年 月 日起約 年(至 年 月 日),其設施 使用面積約為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約 年( 至 年 0 月 日 )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土地使用期限自 1 年 月 日起約 年(至 年 月 日) ,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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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9
- 內容:
- 辦理11 4 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 _______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_____ 年(需至少 3 年),特立此據以茲証明。提供__________________(店家)辦理114年農村好店 輔導計畫,其空間使用面積約為_______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 民國○○○年○○月○○日起_____年(需至少3年),特立此據以 茲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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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約 年( 至 年 0 月 日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土地使用期限自 1 年 月 日起約 年(至 年 月 日) ,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使 用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約 年(至 年 0 月 日)修建或 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土地使用期限自 1 年 月 日起約 年(至 年 月 日),其設施 使用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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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設施使用面積約為 ________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休閒農場及休 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內容如下表),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所有權 人 持分比 例與面 積 土地使 用期限 (土地非 申請人 單獨所 有,應填 列) 編號 都市土地、所有權 人 持分比 例與面 積 土地使 用期限 (土地非 申請人 單獨所 有,應填 列) 鄉鎮 區別 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 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 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