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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A:申報人可在申報財產前,向所有財產資料之主管機關,如地政機關、交通監 理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以及投資之事業等,分別查明「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 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 (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包括新臺幣、外幣(匯)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 信託資金,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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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1
- 內容:
- 本次公開抽籤作業於114年2月10日下午2時35分本署第2次主管會報辦理,由李署長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自113年度受理之72名申報人中,抽選實質審查8名及前後年度比對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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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內容: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 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單位主管熟稔採購需求,且經常受指派擔任業管單 位採購案內聘評選委員,不肖廠商易投其所好, 定期檢討調整內聘委員名單,單位主管應避免擔任 業管單位採購案內聘評選委員;另落實業務輪調機 制, 主管人員應落實員工平時考核,遇有不適任者,立 即簽報調整職務,平日留意屬員生活息性及私領域 往來情況,本案履約管理措施長期僅安排監工人員自行負責, 機關未責成所屬主管進行督導作為,未給予正確行 政指導及適時監督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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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 (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申報人可在申報財產前,向所有財產資料之主管機關,如地政機關、交通監理 機關、各公私金融機構以及投資之事業等,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 信託資金,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府、院另行訂 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綜 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 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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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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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指由 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 管機關依法設立、附設之學校。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法令 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 三款之情事;其屬上開但書第三款所定禁止其補助 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 意補助者,並應具體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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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代表政府 或公股之董監事及採購、政風、會計主管仍有本法適用。 (2)新增第2條第1項第7款「公法人( (3)另本會暨所屬機關各級原應財產申報之簡任主管,除另擔任或具備 前開(1)、(2)身分外,爰不再屬新法修正後公職人員範疇。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 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 殊,經行政院會 同主管府、院核 定適用本法之人 員 依法代理執行12類公職人員職務 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亦適用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亦有適用 關係人 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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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 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14Ⅲ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3 借貸、邀集 或參加合 會、擔任財 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 §16Ⅰ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應知會政風機構§ 16Ⅰ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 邀請,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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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單位主管對差假申請案件審核流於形式,未詳加審認 出差之必要性。 2. 出差結束未向單位主管報告出差結果與公務執行情 形。 4. 少數同仁視差旅費為員工福利措施。 落實出差審核機制,直屬主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 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其必要性,並覈實核給期 間;相關差勤管理單位加強不定期抽查,如有異常應 即時回報主管注意。 2. 申請因公出差應詳敘出差事由、出差地點,並加強出 差回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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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明知應如實依申請人測驗成績,逐級陳核主管,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駕照類別、發照日等資 料並發證,而其主管及出納人員均無從發覺其中 異樣。 (4)主管缺乏警覺及敏感度 依業務劃分暨分層負責明細表,駕照換補發之申 請案件應由科長核定,涉嫌違法發照之件數高達上千件,對 於承辦人少有陳核該項申請案,其歷任直屬主管 均不疑有他,且未多加注意其業務處理狀況,以 致錯失即早察覺弊端之良機。如基於實際 作業需要,或有同仁不適任現職情形,主管得隨 時調整其工作,不受定期輪調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