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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4-07-01
- 內容:
- 農村水保署表示,將持續優化系統效能,希望能讓每位使用者都能領用順利便捷,一起以實際行動支持花蓮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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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標題:
- 「農村食農教育共學手冊」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內容:
- 對本單元的食農教育資源盤點的面向,我們整理了下列資源,提供使用者可 以從中獲得相關參考資訊,依此建制更完善的食農教育活動。 為培育農村食農教育人才,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 亦不得修改內容。針對本單元的食農教育資源盤點面向,我們整理了下列資源,提供使用者可以從中獲得相關參考資訊,依此建制更完善的食農教育活動。 為培育農村食農教育人才,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亦不得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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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4-06-01
- 內容:
- 坡度較陡的路段以乾砌石階梯方式改善,並強調人體工學,使步道友善環境也體貼使用者以不同粒徑碎石拌合現地土壤,改良成既透水又自然的鋪面,有助於週邊植被恢復曲線之美,來自於選用友善環境的材料,以及嚴格限制小型機具的施工方式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李鎮洋署長帶領嘉賓一起走至光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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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4-05-31
- 內容:
- 拉近老中青世代心距離 正義國小周邊環境改善工程係以分期分區方式營造,整體設計理念包含建構可串聯校舍與校園的步行動線,提供全齡使用者散步休憩的服務設施,因此步道設計特別重視透水、止滑與平整性,另為兼顧友善環境生態與景觀綠化,不但保留園區原有喬木,還加強大面積的綠覆植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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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5-03
- 內容:
- 5月3日由楊組長欣佳主持「農業易遊網智慧新平臺架構及行銷主題活動規劃」會議,有關平台架構須以貼近使用者角度思考,提供較為直觀或有趣之文字或互動操作方式,重新調整網站各層之名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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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標題:
- 112年度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4-15
- 內容:
- 5 0 0 5 由出國計畫「出席 2023Esri 國際使用者研討會」勻支, 112 年 4 月 18 日 1121859584 號簽准辦理 28000及委辦費 (由委辦機關填列)等支應出國費用者,均應填列本表; 2 個以上機關共同辦理之出國計畫,應由經費來源機關填列。 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支應出國費用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六點之規定, 於備註欄註明是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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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標題:
- 臺東縣鹿野鄉永安社區
- 資料來源:
- 農村再生
- 發布日期:
- 2024-03-15
- 內容:
- 社區推動使用者付費、公積金制度,邁向社區自主,並將環境營造融入社區特色與自然地景,積極協助鄰近社區發展,重視區域發展及提升,有機產業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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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更 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 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4.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 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 ( 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 , 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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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經容許使用後,未能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容許使用,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二) 住宿設施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者,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規定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 住宿設施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 者 ,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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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但劃定為保存區作為古蹟使用者,以百分之一計算之。第6條 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容許使用時繳納。(四) 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使用者,應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時繳納。其回饋金來源屬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列六成供太陽光電設施所在鄉(鎮、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