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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挖)土機作業服務,應填具「推(挖)土機作業申請書」,並檢附「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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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關;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 管理,以本部為主管機 關;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為主辦機關。 三、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與 管理,以本會為主管機 關;林務局及水土保持 局為主辦機關;直轄 市、各縣(市)政府及林 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所 屬各單位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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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第三十五頁至第五十四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本契約之工期計算均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為準。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提出廢棄土棄運計畫,敘明其棄土位置、棄運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有關主管機關核備,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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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各款(須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未採限制性招標者免填):免填。(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五十九、本採購(1)訂底價;(2)不訂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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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由分署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十五、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農業 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行政院 農業 委員會 水土保持由分 署 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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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署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 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署(或分署)二份。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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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車,駕駛人必須於派車核定後方得出車,就醫或其他特殊事故借用公務車輛,應簽請事務單位主管批准,但油料及駕駛人誤餐費,須由借用人負擔。 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 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 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 車,駕駛人必須於派車核定 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 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 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 車,駕駛人必須於派車核定就醫或其他特 殊事故借用公務車輛,應簽 請事務單位主管批准,但油 料及駕駛公務車輛人員誤 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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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辦理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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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十)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公告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堤防預定線,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四、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認定作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如下:(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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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二、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程序如下:一、位於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並據以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