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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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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89農水保工字第890031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6點
中華民國90年5月9日90水保工字第90185449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91年5月2日水保工字0911844445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95水保建字第095184699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96水保建字第0961853001號函修正發布第4、6、8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水保治字第0971848693號函修正發布第1、3、4、5、6、7、8、9、10、11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水保治字第0991886815號函修正發布第3、8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水保治字第100187718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水保治字第102187573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水保治字第103187627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05月29日水保治字第1041876592號函修正發布第3、10點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1日水保治字第106185435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09月20日水保治字第1111861790號函修正發布第3、7、8、9、10、11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農保管字第112186600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署自行核准。

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構想平面圖、平面配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分析、集水區範圍圖、現場照片、地籍套繪圖、建議使用材料、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四、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署辦理,報請本署派員監辦。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署辦理,分署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底價之訂定,第一類工程及第二類工程分署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招標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分署核准。

工程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時,報本署核准。第一類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五、第一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檢具開標紀錄表送本署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一類工程者,於決標後十日內補具相關文件送本署備查,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二類工程者,於決標後一個月內補具相關文件送本署備查,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經辦理最後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八,如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第一類工程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仍由本署核准後決標,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則應報本署核准後決標。第二類工程由本署核准後決標。第三類工程由分署核准後決標。決標之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六、工程採購之訂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署訂約並執行,契約副本送本署備查。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署訂約並執行,契約由分署存檔備查。

七、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調整,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如有特殊原因,致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者,應敘明理由,報本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加經費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權分署自行核准,並函報本署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署需函報本署同意後始可辦理。

第三章  工程履約管理及驗收收

八、各項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 ,報本署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變更追加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價後之經費在不超過原核准經費,由分署自行核准,並於十五日內函報本署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署需函報本署同意後始可辦理。

九、工程施工期間,本署及分署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計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分署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副知本署。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

分署應適時更新本署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十、 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應先籌妥經費來源後辦理。

前項屬本署或分署自行核准、監辦部分,應檢附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本署核定。

(二)第二類工程:由本署核定。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目、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署核准。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署核准。惟變更或追加後契約金額達第二類工程以上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第一項屬上級機關核准、備查部分,應將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備查。

第二項各類工程由分署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屬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將相關文件陳報本署派員監辦。

第一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作業由分署辦理;第一、二類工程分署應將辦理結果送本署備查。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格式、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於工程竣工時依契約規定辦理結算。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號、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署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署核准。

十二、工程驗收由分署辦理,其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十三、本署廳舍興修工程,其工程採購之訂約、契約變更書、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及驗收等作業,均由本署辦理。另分署辦理廳舍興修工程部分,均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十四、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由分署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負責養護。

十五、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標、竣工驗收,由本署或分署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有關書表亦由本署或分署函送備查。

十六、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程時,依照「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辦理。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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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修正總說明 33kb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