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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第一款至第三款:機關 名稱修正理由同第三 點修正說明二。另酌修 文字。並 將「分局」修正為「分署」, 理由同第三點修正說明 查定結果、已受理之 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 年度專案者,並 將「分局」修正為 「分署」,理由同 第三點修正說明 二。 第四點格式一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申請書修正對照表分 局」修正為「分 署」,理由同第三 點修正說明二。 格式一 格式一 第四點格式二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分 局」修正為「分 署」,理由同第三 點修正說明二。 格式二 格式二 會勘單位及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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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修正草案,計十三點,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含所屬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再生需要作業方式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為認 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應 依本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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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推動農村社區產業企業化經營輔導作業要點(草案) 賴翠媛 第三點附件一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圖樣修正規定 農村好物LOGOM100 Y100 K13) 1 賴翠媛 第三點附件二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修正規定 農村好物業者 負責人 第三點附件一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一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圖樣 農村好物LOGO 一、 第三點附件二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二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 農村好物業者 負責人 地址 農村好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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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二、查本要點內文除第三點 外,無再規範執行機關 之權責事項,爰刪除執 行機關之規定。 (五)本會所屬機關接 受其他機關(構) 委託興辦之治山 防災工程,於完 工驗收後一個月 理由同第三點修正說明一 及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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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第二點、第五點、第八 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十八 點、第二十三點) 二、 修正本署相關行政規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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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一、修正機關名稱,理由同 第三點及第五點修正規 定說明。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將大 規模崩塌災害納入法定 災害,爰將「土石流警 戒預報」修正為「土石 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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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標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生效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3
- 內容:
- 保持署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如附件)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各項工程工 期核算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 二(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 總說明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 修正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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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一、修正機關簡稱,理由 同第三點修正說明。 (一) 農村社區完成社 區公約公開閱覽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 三點修正說明。 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 區公約者,主管機關 應優先補助。 社區公約草案公開 閱覽至少七日以上 第三點附件五社區公約會議開會通知單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修正機關簡 稱,理由同 第三點修正 說明。 第三點附件六 社區公約制定會議議程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六 ○○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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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01
- 內容:
- (三) 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四) 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三) 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 擬議之執行。 (四) 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 聯繫。 (三) 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 擬議之執行。 (四) 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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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 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二、 增加由本署統籌研議後作通案性審查之案件。 (六)申請補助未符 合第三點第二 款第二目公告 之發展區域或 未於第六點公 告受理期間提 出者,如係為 配合執行農業 部重要政策或 亟需建設事 項, (六)申請補助未符 合第三點第二 款第二目公告 之發展區域或 未於第六點公 告受理期間提 出者,如係為 配合執行農委 會重要政策或 亟需建設事 項,且符合本 作業規範其他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