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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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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山坡地監督與管理 強化地方政府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技術之素養,建置法令解釋函專家系 統及辦理山坡地管理相關法規教育訓練。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提供民眾水土保持技術及法規諮詢 等協助。 加強水土保持技術講習及研討訓練,增進水土保持人員科技新知與專 業技術,提昇水土保持工作品質。
  • 32.
    題:
    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依據前述各項工作執行基礎調查知識庫資訊成果,透過巨量資料分析 技術與運用,辦理水土設施技術模組統合、建置防災監測體系網絡,加強 水土保持技術產業化與提昇跨域合作應用,並辦理座談會、國際交流合作 、大規模崩塌防災意識普及以及推動公民參與,推廣成果交流以及氣候變 遷知識普及化,
  • 33.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山坡地監督與管理 強化地方政府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技術之素養,建置法令解釋函專家系 統及辦理山坡地管理相關法規教育訓練。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提供民眾水土保持技術及法規諮詢 等協助。 (A) (B) (C) 加強水土保持技術講習及研討訓練,增進水土保持人員科技新知與專 業技術,提昇水土保持工作品質。
  • 34.
    題: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山坡地監督與管理 強化地方政府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技術之素養,建置法令解釋函專家系 統及辦理山坡地管理相關法規教育訓練。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提供民眾水土保持技術及法規諮詢 等協助。 加強水土保持技術講習及研討訓練,增進水土保持人員科技新知與專 業技術,提昇水土保持工作品質。
  • 35.
    題:
    106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資料來源:
    施政目標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統合大規模土砂災害區防減災資訊及推廣交流:透過巨量資料分析技術與運用,辦理水土設施技術模組統合、建置防災監測體系網絡,加強水土保持技術產業化與提昇跨域合作應用,並辦理座談會、國際交流合作及推動公民參與。
  • 36.
    題:
    107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資料來源:
    施政目標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統合大規模土砂災害區防減災資訊及推廣交流:透過巨量資料分析技術與運用,辦理水土設施技術模組統合、建置防災監測體系網絡,加強水土保持技術產業化與提升跨域合作應用,並辦理座談會、國際交流合作及推動公民參與。
  • 37.
    題:
    108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資料來源:
    施政目標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統合大規模土砂災害區防減災資訊及推廣交流:透過巨量資料分析技術與運用,辦理水土設施技術模組統合、建置防災監測體系網絡,加強水土保持技術產業化與提升跨域合作應用,並辦理座談會、國際交流合作及推動公民參與。
  • 38.
    題:
    109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資料來源:
    施政目標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統合大規模土砂災害區防減災資訊及推廣交流:透過巨量資料分析技術與運用,辦理水土設施技術模組統合、建置防災監測體系網絡,加強水土保持技術產業化與提升跨域合作應用,並辦理座談會、國際交流合作及推動公民參與。
  • 39.
    題:
    101年度「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效能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即土地為非農業使用,應擬具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 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限期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 技術規範,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主管機關得依法移送法 辦。
  • 40.
    題:
    100年度「山坡地超限利用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 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 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 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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