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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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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因電子領標普及刪除門首公告文字
  • 312.
    題: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及發放作業程序(95.10.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17
    容:
    設計簽證補助費 收文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字號: 縣市別  □興建獎勵補助費 □設計簽證補助費 收文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字號: 縣市別 規劃區: 鄉(鎮) 村(里) 鄰 規劃團隊名稱 建築師名稱 起造人 姓 名 縣 鄉鎮市 收文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字號: 規劃區: 村(里) 鄰 申請人 姓名 出生日期 農村聚落住宅整修補助申請表 收件編號: 縣 鄉鎮市 收文日期: 年 月 日 收文字號: 規劃區: 村(里) 鄰 申請人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 313.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貳、通盤檢討格式: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第2頁共2頁 研商「圖、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貳、通盤檢討格式: 一、應包括封面、目錄、圖、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第 2 頁共 2 頁 研商「○○○○」圖、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貳、通盤檢討格式: 應包括封面、目錄、計畫內容、
  • 314.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另依法治 體例,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並移列為第二項。 二、本要點所稱農路,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另酌修文字。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 下: (一)本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辦理另酌修 文字。 2.養護成果之考 核。 3.路籍資料之設 置及動態登記。駁坎、護坡應隨 時注意檢查填 酌作文字修正。 補強。 3.路肩邊坡雜草過 長應予割短。 酌作文字修正。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督導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養護工作;
  • 315.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另酌修文字。 二、本要點所稱治山防災工 程,指由本部所屬林業 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興建另酌修文 字。 委託興辦之治山 防災工程,於完 工驗收後一個月 內附具圖冊移交 各該委託機關 (另酌修文字。 七、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 理及修復相關所需經 費,其來源規定如下: (一)主辦機關及各委 託機關( 酌作文字修正。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除依有關法律處罰 外,視其情節由負責養 護管理機關(構)依法 移送法辦: (
  • 316.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五、契約文字: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
  • 31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三十七、投標文件使用文字(1)中文;(1)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3)其他(
  • 31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配合行政規則名稱修正,修正文字。 11 1 0 1
  • 31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為明確本要點可依循之法令依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三、為使語意明確,將號碼牌酌作文字修正為號牌。(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新增持普通駕照之員工為執行業務需要得自行駕駛公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為符實務現況酌作文字修正,將駕駛人修正為駕駛公務車輛人員。 為明確本要點可依循之法令依 據,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管理: 二、為使管理事項明確,新增車 輛保管文字。 三、為使語意明確,將公務車酌 作文字修正為供公務使用 之車輛。
  • 320.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一、現行條文第五條序文移 列至本條規範,並酌作 文字修正。二、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施行細則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五)五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四十至 百分之五十五以 下。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並造林或 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 覆蓋,不宜農耕之土 地:(一)甚淺層之四級 坡,且其土壤沖 蝕嚴重或下接硬 質母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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