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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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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1.
    題: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0-13
    容: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各 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各 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282.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 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實際耕作者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等積極參與及配合相關事項, 多人共有土地其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進行經營或管理者。受補助人以土地所有權人為主;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基金會者,應出具土地委託經營或管理等文件。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件;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基金會者,應出具土地委託經營或管理等文件。受補助人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基金會者,應出具土地委託經營或管理等文件。
  • 28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實際耕作者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等積極參與及配合相關事項,多人共有土地其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進行經營或管理者。受補助人以土地所有權人為主;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基金會者,應出具土地委託經營或管理等文件。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件;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基金會者,應出具土地委託經營或管理等文件。受補助人倘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基金會者,應出具土地委託經營或管理等文件。
  • 284.
    題:
    農業部113年度補助科技計畫申請作業期程公告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0-06
    容:
    養殖漁產業數位輔導與商業轉型計畫-輔導養殖漁產業之 漁民、漁民團體及小微型農企業至「雲市集-農業館」導 入雲端數位工具 (二) 外銷作物數位輔導與商業轉型計畫-輔導外銷潛力作物產 業之農民、農民團體及小微型農企業至「雲市集-農業館」 導入雲端數位工具 九、農業水資源精準管理科技決策支援體系之建構 (tw 整合提升農學團體科研 成果擴散力及因應新農 業衝繫策略計畫 科技司 整合提升農業學術社群科研成果之擴散力及凝聚關鍵議題因應策 略。
  • 285.
    題:
    113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術研究發展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四、補助經費:本計畫補助經費每案預算編列最高為新企業團體共同參與韌性坡 地以落實SDGs之可行性 與相關策略擬定為配合本署推動韌性坡地政策,結合民間團體 及企業力量,共同強化工程周邊地區營造緩衝 綠帶等韌性坡地措施,二二-○○委託勞 務費 委託其他政府、機 關、學校、團體進行 研究或代辦相關業 務,並依雙方約定契 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 用屬之。導費 凡實施計畫所需,本 會賦予外國、國內團 體及私校宣導本會相 關政策或業務,且於 平面媒體、
  • 286.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四) 建議人姓名、住址,屬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 287.
    題:
    修正「零飢餓推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8
    容:
    應輔導、補助相關機關(構)、團體等辦理下列事項: (一)擴大服務:協助高齡者或經濟弱勢者取得衛生、設立專戶提供企業及個人食材認購與捐贈管道供給社福團體及有需要者。 2.輔導社會團體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推廣。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辦理前點第一款之補助,應依政策方向與實際需求訂定計畫補助規範,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
  • 288.
    題:
    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 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 供專業意見。 三、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 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 供專業意見。
  • 289.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作業方式」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6
    容:
    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第九條規定辦理,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依據前點已通過之決議內 容,農民集居聚落之在地 組織及團體應填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四)並檢 附下列資料,依據前點已通過之決議內 容,農民集居聚落之在地 組織及團體應填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四)並檢 附下列資料,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通知該 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 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 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
  • 290.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 簡稱執行機關)。則由財產管 理機關受理,如係補助在地組織及團體辦理者,則由核定機 關受理。設施項目如係由機關興建公共工程者,則由財產管 理機關受理,如係補助在地組織及團體辦理者,則由核定機 關受理。其適用於由本署暨所 屬分署自行興建、委 託或補助政府機關、 農民團體興建者(以 下簡稱執行機關)。其適用於由本局暨所 屬分局自行興建、委 託或補助政府機關、 農民團體興建者(以 下簡稱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