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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五) 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但是建地就被排除了, 只要是山坡地裡面有建地它就不適用這個水保法,它就不受水保法規範,它有它 建築用地水保的一個限制,是另外一個建照執法,這是兩個不同的系統,但是這 裡面最大問題在哪裡,我們有的跟建設公司合作,他去招集一堆 民眾去辦這個,把這個地目,原本是農牧用地,他們把它變更成鄉村區的一種建 築用地,那馬上就變成六十,建地是六十,容積是一百六以上或是兩百多以上, 那他們就會有這樣一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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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D 很幸運的烏日區比較沒有甚麼山坡地,如果有,也是山坡保育地,然後會有甚 麼山坡地利用是比較少,大部分在上面有一些建築用地而已,它也不是什麼山 坡地超限利用,一般都是人家對人家合法的建築覺得太吵或不喜歡,隔壁鄰居 檢舉這樣而已,我們是去看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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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07
- 內容:
- 49苗栗縣南庄鄉風美段256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私 高○壕、高○儀 等2人 0.53苗栗縣南庄鄉風美段259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私楊○武0.029 0.029未重測 54苗栗縣南庄鄉風美段260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私許○賢0.016未重測 55苗栗縣南庄鄉風美段261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私 楊○武、高○筑 等2人 0.022未重測 56苗栗縣南庄鄉風美段262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私楊○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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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平方公尺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 路基總面積 平方公尺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平方公尺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 路基總面積 平方公尺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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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27
- 內容:
- 22屏東縣獅子鄉竹林段67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私有地王O福371.52 138.0000地號 24屏東縣獅子鄉竹林段114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私有地 王O康、王O正、王O 芬等3人 281.0001地號 29屏東縣獅子鄉竹林段108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私有地陳O美169.前竹坑段0347-0000地號 30屏東縣獅子鄉竹林段102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私有地黃O花169.99重測前竹坑段0350-0000地號 31屏東縣獅子鄉竹林段109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私有地高O葉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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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9
- 內容:
- 富山段 665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 築用地 公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0.花蓮縣 富里鄉 富山段 666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 築用地 公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0.27 花蓮縣 富里鄉 富山段 667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 築用地 公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0.47 花蓮縣 富里鄉 富山段 693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 築用地 私 許O得 0.未重測 50 花蓮縣 富里鄉 富山段 696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 築用地 公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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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9
- 內容:
- 4 未重測 6 花蓮縣 瑞穗鄉 舞鶴段 876-13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 建築 用地 公 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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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5
- 內容:
- afal 1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段1森林區 丙種建 築用地 私何○0.0107 0.0107未重測 2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段2森林區 丙種建 築用地 私袁○襄0.0800未重測 3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段3森林區 丙種建 築用地 私袁○翎等3人0.0121未重測 5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段5森林區 丙種建 築用地 私傅○籐0.0007未重測 17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段5-15 山坡地保 育地 丙種建 築用地 私袁○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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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三) 因開發工業區、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或採取土石使用。(四) 作前三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之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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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無可 避免使用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 地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申請坐落土地應 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農產品批發 市場 一、由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場 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就市場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 菇類培植廢 棄包處理場 一、處理場應敘明配置脫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