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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二、三及五款規定辦 理。 該設施經報廢 後,不再以財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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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 依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四 款及第五款規定,農業部次 及機關為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 署,其前身分別為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爰修正第一項 機關名稱及副首長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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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 依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四 款及第五款規定,農業部次 及機關為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 署,其前身分別為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爰修正第一項 機關名稱及副首長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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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5
- 內容:
- 另因應新增第七點前進 協調所之規定,爰刪除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 二、 新增第二項,參考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十七點第三項,規範各功 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 時,由本會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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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2
- 內容:
- 擬依實務執行情形 納入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 畫執行手冊,適時滾動檢討 與修正,爰刪除第五款規 定,其餘款次配合遞移。 十六、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 除關懷班外各階段必須完 第十六點第五款 其它注意事 項: 一、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十六點 第五款規定移列,並配合附 成培訓之人數,原則採定 額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 或人口數分為A、B、C、D 四級距,分別依比例完成 培根計畫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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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 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 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 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二、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 為之處分。第三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 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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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 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 經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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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 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 發展區計畫時,且 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得依都市 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一百二十六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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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 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 發展區計畫時,且 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得依都市 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度可達十五公分,底層級配規格 從第二十四點第五款規定。 (四) 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二十 八天抗壓強度,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 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 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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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 定。 第 十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其後續處理依該手冊第六十 六點第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 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 第 八 條 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 業使用證明書時,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 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 前取得之農業用地,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 十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