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愛臺灣
水保做好沒煩惱 農村幸福樣樣好
:::

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水保字第88700013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666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6968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010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7696號令修正發布第2、4、5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81865493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4829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466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6點、7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57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事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四)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一人。

(五)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三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之審議事項。

(三) 其他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未能出席者,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法令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會議決議時,主持人得請委員以外之人員離席。但不包含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人員。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及辦理現勘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八、本小組之經費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審議決定事項報請本部部長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更新日期 檔案下載
設置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 147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