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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 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 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 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 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 需興建者,亦同。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
  • 2.
    題:
    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鼓勵無自用農舍且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之 農民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以期達到優質的農村環境。
  • 3.
    題:
    營造農村新風貌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鼓勵無自用農舍且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之 農民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以期達到優質的農村環境。
  • 4.
    題:
    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行政院核定本版)
    資料來源:
    施政計畫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另為美化農村環境 景觀,避免農舍建築雜亂無章,鼓勵無自用農舍且符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之農民以集村方式興建 -7- 農舍,以期達到優質的農村環境。
  • 5.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 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 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亦同。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農舍及其農業用地併同移轉之承受人,除 繼承外,以符合第三條之一規定且無自用農舍之農民為限。
  • 6.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7.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農舍原地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三、農舍原地申請建築免檢 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 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 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 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三、農舍申請建築免檢附現 耕農身分證明及無自 用農舍證明,不受實施 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之限制。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勘誤表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舍申請建築免檢附現耕農身分 證明及無自用農舍證明,不受實 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 三、農舍申請建築免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及無自用農舍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舍申請建築免檢附現耕農身分 證明及無自用農舍證明,不受實 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 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 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 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 在此限。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 自用農舍。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 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 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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