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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 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 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休閒農場。 第十八條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 註:申請範圍無涉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附表1 238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現有建物及設施盤) □申請範圍無涉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休農§17 休農§19 休農§20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休農§16 休農§17 休農§22 休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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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露營場場域、集村 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算。 已核准籌設或取得 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 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 農場。 係指利用田園景觀、 自然生態及環境資 源,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 露營場場域、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 第十七條 設置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一、依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農業統計要覽,一百零九年底臺灣 農戶 持有耕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僅佔百分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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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第18條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之名 露營場場域、集村 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算。 已核准籌設或取得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 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 農場。 係指利用田園景觀、 自然生態及環境資 源, 露營場場域、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 第十七條 設置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一、依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農業統計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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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11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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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 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 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 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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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 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 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 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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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 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 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 棟,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 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 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 棟, 第十一條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第十一條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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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 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 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 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 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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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休閒農場。 第十八條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 閒農場相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