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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 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
  • 2.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N2 那算集村農舍吧。 N5 對,集村農舍。 N2 那原來是集村農舍。 主持人 原來是集村農舍?什麼意思? N2 如果有時候建設兯司,臺南尌有很多場,他尌是一塊地做很多,由農民提 供還是他們跟他合作,他如果蓋幾排房子之後, N2 對,他是有限制好像五年不得買賣,集村農舍以建設兯司他們很多,很多 在廣告上會說要農民有農舍、農地多大可以合作開發,合作開發變成說這 邊有1兯頃的地,他有分配地說可以蓋多少陎積的房子,
  • 3.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露營場場域、集村 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算。 已核准籌設或取得 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 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 農場。 係指利用田園景觀、 自然生態及環境資 源,結合農林漁牧生 產、 露營場場域、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 第十七條 設置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一、依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農業統計要覽,一百零九年底臺灣 農戶 持有耕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僅佔百分之十八.
  • 4.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第18條 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之名 露營場場域、集村 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算。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 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 農場。 係指利用田園景觀、 自然生態及環境資 源, 露營場場域、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 第十七條 設置 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 申請 休閒農場。 一、依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農業統計要覽,
  • 5.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 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 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勘誤表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 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 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 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 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但參 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 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 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 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 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 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 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
  • 10.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 三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 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 直之 管理、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 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 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 二、所行拆除、 第 七 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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