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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併同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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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農村再生社區,指已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規定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三、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一)申請資格:1. 非農村再生社區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結合與提案計畫相關之農村再生社區共同合作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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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環境條件改善類計畫,應由各分署填報農村再生環境改善工程(補助)勘查紀錄表(附件)一)各分署歷年自行或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三)各分署委託政府機關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時,受委託單位準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六)農村再生公共設施執行地點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應先釐清現況及需求是否符合原申請撥用計畫或已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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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5-13
- 內容:
- (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與農村再生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一人為副召集人,成員若干人由本局及分局人員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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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1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以下簡稱本 局)為精進本局資訊業 務需要,促進水土保 持及農村再生業務發 展,提升行政效率, 特設置「資訊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配合組改本署業務調 整,將「農村再生業 務」修正為「農村相關 業務」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署與各分署資 訊系統之發展及構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