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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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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公司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或代理關係者
  • 2.
    題:
    最有利標專區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26
    容: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公司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或代理關係者。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公司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或代理關係者。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公司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或代理關係者
  • 3.
    題:
    檢送114年度休閒農場查核及輔導管理計畫研提原則,並請依限函送本署審查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九、編列「雜支」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額度以不超過本署 計畫預算總額扣除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後金額10%為原則,如確有 需求,應詳列預算明細。
  • 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12-26
    容: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2. 本人或其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 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5.
    題: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2-24
    容: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 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 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 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 6.
    題:
    赴歐洲德國辦理第三屆金牌農村「農村發展國際培訓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1-04
    容:
    本次行程針對德國、荷蘭鄉村發展在「政府、地方及產業」等三大層面的利害關係者進行安排,其中「政府」部門包括主辦德國聯邦級農村競賽「我們的農村有未來」的聯邦農糧局,以及圖林根州威瑪市等地方市政府。單位則走訪荷蘭榮獲國際永續標章MPS-A+認證的Van der HulstRozenkwekerijen等農社企,期望透過不同利害關係者的角度,深入探討德國鄉村發展及荷蘭農社企創新過程,藉以促進臺灣農村的永續發展。
  • 7.
    題: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 8.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辦 公處,查定清冊存放公所內供 關係者閱覽。 (三) 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注意事 項: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 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法令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四親等 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 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 人、輔佐人者。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 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 9.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二十六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職人員之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 稱。
  • 10.
    題: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選(審)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新臺幣5000元§ 14Ⅰ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 過新臺幣2000元§ 14Ⅱ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 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 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14Ⅲ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3 借貸、之保證人 §16Ⅰ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 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應知會政風機構§ 16Ⅰ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 邀請,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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