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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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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四十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 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 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 營。
  • 2.
    題:
    農村再生第二期(105至108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針對返回農村社區從事農業經營之青年,協助新進青農穩健經營及輔導農企業化等,同時運用農業推廣體系建構青年農民在地輔導團隊,以扶植新世代農業經營者,並建立農業在地人力平臺,以解決農產業季節性勞動力不足之問題。
  • 3.
    題:
    農村再生整體發展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肆、農業產銷整體策略(一)調整農業結構,推動生產專區1、加強培育及輔導新世代農業經營者2、推展小地主大佃農3、推動農業生產專區 (二)推動農產業精緻化,加強農產品安全與行銷1、推動傳統農產業精緻化,形塑地方品牌特色2、
  • 4.
    題:
    農村再生第三期(109 至112 年度)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農業人才培育-人力培育及企業化經營 提升各級農業經營者技術、策略規劃與組織經營的技能,培養創新及 企業經營能力。 丁、 為扶植新世代農業經營者,針對返回農村社區從農者,辦理農 業經營管理個案診斷、輔導與區域整合性輔導,協助新進農民 穩健經營及輔導農企業化等,並逐步擴大經營規模、此項計畫透過提升各級農業經營者技術、策 略規劃與組織經營的技能,培養其創新及企業經營能力,並整合 創新農業生產的硬體設備及軟體系統,強化農業六級產業化發 展,
  • 5.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農委會為防杜高收入且非真正從事農業經營者,以農舍之名,行興建休閒住宅之實等不符農舍目的行為,制度面: (一) 協助農民轉型為農業經營者,創造農業的新價值。 (二) 針對違規使用農舍規劃輔導改善之管道,並提出對 應的配套措施;協助農民轉型為農業經營者,創造農業的新價值及加強農民對農地及農 舍管理政策的宣導。在制度陎上,協助農民轉型為農業經營 者,創造農業的新價值;針對違規使用農舍規劃輔導改善之管道,2008)指出,自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之後,「農業經營者」因為「放寬農地 農有」措施而變得相當多元,
  • 6.
    題:
    104年度「農村社區產業活化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一、 調整農業結構,推動生產專區 (一) 加強培育及輔導新世代農業經營者 建立青年農民多元學習管道,強化農業經營能力,促使農業從業人力年輕化。
  • 7.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三)申報文件:符合申報對象之休閒農業經營者,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十份(休閒農場面積未滿十公頃者檢送十份),於申報期限內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
  • 8.
    題:
    修正「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04
    容:
    (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 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 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 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 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 營。 第四十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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