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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休區推動管理組織 立案證書字號: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身份證字號: 代表人簽章: □休閒農場經營者 右欄請依情況擇一利用,並刪除另一類別 自然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證號碼:
  • 2.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9
    容:
    □休區推動管理組織 立案證書字號: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身份證字號: 代表人簽章: □休閒農場經營者 右欄請依情況擇一利用,並刪除另一類別 自然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證號碼:
  • 3.
    題:
    「田媽媽申請設立及輔導管理原則」及「田媽媽經營績效評鑑作業原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18
    容:
    法定代表人 或休閒農場 經營者 資格別 □農會或漁會。 □農會或漁會輔導之 家政班(共同經營)。
  • 4.
    題:
    本署11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區域農遊軸帶整合推動亮點行銷計畫(競爭型)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直轄市、縣(市)府共同辦理計畫研堤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09
    容:
    □ 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 組織 立案證書字號: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身份證字號: 代表人簽章: □ 休閒農場經營者 右欄請依情況擇一利用,並刪 除另一類別 自然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公司名稱: 營業登記證號碼:
  • 5.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十六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 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農業企業機構、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 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 所有權人。 第十七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休閒農場經營 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 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 □法人: □農民團體:基地範圍內有既有農舍或於經營計畫書規劃興建農舍者: □休閒農場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6.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16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第17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第一項資格之休閒農場經營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受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且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次月一日起,
  • 7.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五、休閒農場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應由休閒農場經營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
  • 8.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位於非山坡地達三公頃以上(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達三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達十 公頃以上)之休閒農場經營者應自行申報外,其餘亦得自行申報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清查後,通知休閒農場經營者申報。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六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 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 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 權人。 第十七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 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 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