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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 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下列 行政機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 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 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 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但屬一定規模以 上之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認 養單位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改 善建議,並由該財產管理機關統 籌研議後辦理。 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 有土地上,該筆土地為土地所有 權人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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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之下列行政機關: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 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 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一)土地所有權人願再續供公眾使用,財產管理機關應 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另再簽訂土 地使用同意書。地所有權人不再提供土地供公眾使用時,如該設 施屬國有者,財產管理機關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手冊第六十五點及機關財物報廢上或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必須報廢者,應由財產管 理機關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及相關文件送審計機關 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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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但屬一定規 模以上之修繕,社區組織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修繕, 或社區以申請僱工購料方式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願再續供公眾使用,財產管理機關應與土地 所有權人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另再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地所有權人不再提供土地供公眾使用時,如該設施屬國 有者,財產管理機關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五點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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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 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 下列行政機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 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 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 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 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 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但屬一定規模 以上之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 認養單位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 改善建議,並由該財產管理機關 統籌研議後辦理。 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 私有土地上,該筆土地為土地所 有權人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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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下列行政機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但屬一定規模以上之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認養單位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改善建議,並由該財產管理機關統籌研議後辦理。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上,該筆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