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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內容:
- 30 前言 履約管理之目的,係為使政府採購在有效的管理作業 下,使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均能善盡契約責任,使採購得在預定期限內,依契約 規範品質、預算額度內完成,以發揮其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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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內容:
- 建立合理監督機制,確保會勘紀錄之真實及正 確性,另於勘驗現場拍攝多張不同角度周遭情境照片,併 同紀錄表附卷歸檔,則有利管理單位於申請案件中,辦理 定期/不定期抽查稽核,也可有效防範不實申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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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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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4-08
- 內容:
- 宜蘭縣大同鄉樂水村碼崙溪下游河岸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地籍清冊 第 頁,總共5頁 製表時間:114年1月 編號縣市鄉鎮地段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單位 地籍面積(m2) 特定水土保持 區範圍面積 (m2) 備註(應註 明是否重 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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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4-01
- 內容:
- 00面積總計 縣市鄉鎮地段地號使用分區用地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單位 地號面積 (ha) 土石流特定 水土保持區 範圍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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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25
- 內容:
-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分區 用地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人/ 管理單位 地號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特 定水土保持區 範圍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合 併地號) 鄉 (鎮、 市、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分區 用地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人/ 管理單位 地號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特 定水土保持區 範圍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合 併地號) 1140320地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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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7
- 內容:
-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地籍清冊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地段 地號 使用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人 /管理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特 定水土保持區 範圍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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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例如原監造人力之臨時代理人)得免辦理查核,但應接受甲方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例如但不限於專案管理單位)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甲方、乙方、施工廠商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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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系統影像資料申請調閱或複製之作 業程序,明確規範管理單位之權責及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者之責任,(第二點) 三、管理單位。(第三點) 四、管理單位之權責。(第四點)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期間及原則。(第八點) 九、管理單位對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之管考作為。(第九點) 統管理作業要點 規 定 說 明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三、本要點所稱自動錄影系統之管理單位 為本署秘書室。 明定本要點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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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三、本要點所稱自動錄影系統之管理單位為本署秘書室。四、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調閱或複製,且有保存必要者,應複製一份由管理單位保存。應填具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如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二,送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二)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應以公文書檢具前款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