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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 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 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 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 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 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 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 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 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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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此外,受訪者也提到稅捐稽徵單位對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頇依法繳納房屋稅、 地價稅的查核相當即時且嚴格,故建議各縣市主管單位如農業局、地政局、都市發 展局及稅捐稽徵單位等,應建立橫向通報機制,加強即時裁罰農地遭違規使用案件, 訪問者 可是像受訪者會提,像稅捐稽徵處只要一違規,他來開尌是要補交房 屋稅,時間都很快很即時,那農地違規的,相關農業單位尌沒有,尌是通報機制,橫向聯繫這部份,因為他們 好像都覺得稅捐稽徵處的動作永遠都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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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第二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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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依各該稅法規定之 程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 準,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 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 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 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 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 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 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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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依各該稅法規定之程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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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依各該稅法規定之 程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 準,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 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 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 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 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 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 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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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 第三十九條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 產稅、贈與稅、田賦者 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 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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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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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 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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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 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