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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不適用本項內容 ) (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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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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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家庭農場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 定申請免徵田賦,應向該管稽徵機關 報明其購置或交換前後之耕地總面積 及標示。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 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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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家庭農場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免徵田賦,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明其購置或交換前後之耕地總面積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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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不適用本項內容 ) (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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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 理。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 減稅或免稅者,應依各該稅法規定之 程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 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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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減稅或免稅者,應依各該稅法規定之程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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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第九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 定之。應依各該稅法規定之 程序,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 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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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 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 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 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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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 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 納稅賦。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 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