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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 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 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 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 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內,註明 上開情事。
  • 2.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 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 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 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 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內,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內,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 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 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 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 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 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九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移轉時,直轄市、縣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