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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4-17
- 內容:
- 7 當⾞⼿不是⼩事,⽽是嚴重的犯罪,可能被判 1到7年有期徒刑,還要賠很多錢。 當⾞⼿不是⼩事,⽽是嚴重的犯罪,可能被判 1到7年有期徒刑,還要賠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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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4-17
- 內容:
- 7 當⾞⼿不是⼩事,⽽是嚴重的犯罪,可能被判 1到7年有期徒刑,還要賠很多錢。 當⾞⼿不是⼩事,⽽是嚴重的犯罪,可能被判 1到7年有期徒刑,還要賠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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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內容:
-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 罰金。間接圖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 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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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水土流 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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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經檢調查獲,法院判處甲有期徒刑陸年 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摘錄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因而獲得利 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經檢調查獲,法院判 處丙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 萬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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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褫奪公權8年,犯罪不法 所得9萬8,院於111年3月31日駁回上訴定讞 1 ,應執行有期 徒刑9年2月,褫奪公權8年,其犯罪所得10萬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5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己共同犯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緩刑4年。庚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公文書罪,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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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具有第9條第4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 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 金。(第2項)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3年之公務員, 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不具備前2項情形, 違反第33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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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經檢調查獲,法院判處甲有期徒刑陸年 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摘錄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因而獲得利 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經檢調查獲,法院判 處丙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 萬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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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處9個月以上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90萬元以下罰金)。三) 因過失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四)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下罰金。 (五) 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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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