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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09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 築面積及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五百平方公尺者。室) 設施、青貯設施之 開發建築用地:建 築面積及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一公頃;免申請建 築執照者,前開建 築面積以其興建設 施面積核計。 九、前款以外之開發建 築用地:建築面積 及其他開挖整地面 積合計未滿五百平 方公尺者。 設施、青貯設施: 建築面積及其他開 挖整地面積合計未 滿一公頃;免申請 建築執照者,前開 建築面積以其興建 設施面積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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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飼料調配室、 儲藏室、機房、實驗檢驗室 等空間等),其加總最大設置 比率為該設施建築面積百分 之二十五。室內附屬之管理設施(項目 包括:管理室、飼料調配室、 儲藏室、機房、實驗檢驗室 等空間等),其加總最大設置 比率為該設施建築面積百分 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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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管理類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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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 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興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 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 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 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 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 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 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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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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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平方公尺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 路基總面積 平方公尺 開發建築用地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堆積土石 立方公尺 採取土石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其他開挖 整地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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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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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計畫興建之各項設施項目、 變更或核准前地段地號、 變更或核准面積、建築面積、設施高度 ( 總樓層 ) 、總樓地板面積、各樓層規劃之樓地板面積、前之 地段地號 變更(或 核准 ) 面積 (M 2 ) *註2 建築 面積 (M 2 ) 設施高度 (M)/總樓層 總樓地板面積 (M 2 ) 各樓層規劃之樓地板面積 ( 註2:變更或核准面積係包含建築面積、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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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小段 地號 謄本面積 (M 2 ) 基地面積 (M 2 ) 建築面積 (M 2 ) 樓 高 (M) 總樓地板面積 (M 2 ) A 遊客休憩分區 □ 建築物斜屋頂面積小於1/2建築面積或屋頂斜率小於一:四。 農場建物#4 建築物斜屋頂。 □ 自行興建建築面積大於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水保法#8 水保法#12、 水保法細則#4‧6(1)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3、4 實施水保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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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05
- 內容:
- 第 一百七十 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積以外之開 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 第 一百七十 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積以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 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 積以外之開挖整地,以挖 填平衡為原則,挖方總量 不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七六八一號函規定,「開 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 係指建築面積外之開挖 整地。